2017年8月开车正常行驶不小心碰到一个70多岁老头,住院检查尾椎骨折,十天后老人去世,老人患有晚期尿毒症,家人不同意做尸检,后期其家人和当事人通过交警队事故科调节一次性支付四万八千元现金作为赔偿,前期医疗费用和后期各种费用加在一起共之处七万多元。通过交警事故科调节双方签订协议支付赔偿款后不再追究当事人责任。现收到法院传票由12月6日开庭。如果开庭当事人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要赔款吗?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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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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