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注册资本1000万元(资金成立时全部到位)股份公司,其中一个自然人出资100万元,但股份要求51%。其余股东出资900万元,股份49%。这种比例股东全部认可。这种情况合法吗?
2025-05-30 04:16您的情况涉及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分配,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额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并且必须全额缴纳。因此,如果其中的一个自然人出资不足,其他股东的出资也必须相应减少,以确保总股本达到法定要求。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股东同意将该自然人的股份份额从51%降到49%,则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且所有股东都必须一致同意,否则该决议无效。 最后,您提到的“其余股东出资900万元”未明确是否包括了该自然人的出资。如果这部分出资也被其他股东认可,则可以视为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但如果这部分出资没有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那么只能视为部分股东的意愿,而非全体股东的共识。 综上所述,如果您希望维持当前的股权结构,建议与全体股东进行协商,确保所有股东的意见一致。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以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