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单位公务出差去北京4天,部分吃饭费用没有票据,小餐厅没有收费机,单位说没有票据一律不给予报销,请问合理么?
17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对于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部分餐饮费用,如果能够提供相关发票或收据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作为合理的餐费支出予以报销。如果您无法提供相应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那么这部分餐费可能需要自行承担。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即使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您仍然有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建议您详细审查相关的财务记录和发票情况,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如果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