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是湖南人,大二的学生,寒假在深圳这边打寒假工,跟公司签订的合同工作日期是1月8日至2月15日,但是在前几天的时候,主管跟我们说公司又接了一个大单子,急需人手,希望我们这批临时工不要走,做到19号再走,于是从前几天开始我找主管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主管一直不签字就这么一直拖着,既不让我们办理离职手续,也不给我们结算工资,我们17号就要开学了,眼睁睁的看着日子越来越近,却一直走不了,好急阿,我们明明签合同到15号的,现在却不让我们走了,如果实在无法协商的话打算走法律途径,应该怎么办?
2024-08-14 22:05首先,您需要了解《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时支付工资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已经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工作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期限为1月8日至2月15日。因此,如果您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您可以尝试与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沟通,表达您的不满并要求解决您的问题。这可能需要采取一些策略来确保双方都能得到公平对待。 最后,如果经过多次沟通后仍然无法达成协议,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在某些情况下,您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在此过程中,请务必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据,以便在必要时作为支持材料使用。同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