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53岁以前在一个单位上班,后因单位效益不行下岗,到别一个单位打工至今己12年,中途由于大病,从原单位病退,現打工单位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后边这个单位是否应给我经济补偿?
2024-09-10 12: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一)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你如果因为身体健康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你是因为符合法定情形被用人单位依法解聘的,那么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具体的数额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你的工作年限等因素来确定。建议你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