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这里有个关于房产的问题请帮忙。我是房子的产权人,碰到一个买方,在签合同时只写了到公证处公证委托,公证书出示时付我房子的全款,然后我得交房,并未提及到交易所签名交易。买方有提到等房子装修好后重新卖掉赚差价,我猜他们是想避税问题上得到好处,不用来回两次缴税。但我担心的问题是,如果房产证一直是我的名字,在买方转手与下一任交易之前,房子里一旦出现任何法律问题或刑事案件,我是不是应该负责?毕竟从法律规定上,国家只承认房产所有权登记证上的人,也就是房契。
2025-08-05 06:27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果您认为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应为您的名字,则建议在购买房屋前进行详细调查和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此外,确保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约定税费支付方式、交易流程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疑问,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