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务公司和原用工单位合同期限到了原用工单位把原劳务工人挂接另家劳务公司
2025-04-27 17:56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的原用工单位已经将您挂接到另一家劳务公司,并且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那么您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如果您对解除合同的决定有异议,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无法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建议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