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昨年十月份考入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签了六年的三方协议合同,2017年10月到今年10月份是试用期。合同前面写了试用期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最后手写的附加条例说少服务一年要交一万的违约金才能转出人事档案。给卫计局打电话说辞职可以但是要交违约金。在试用期间并没有对我进行专业培训,这个手写的条例算不算霸王条例,法律上是生效的吗?只限制了乙方而没有约束甲方
6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如果该补充条款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可能需要重新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含有排除劳动者权利、加重劳动者义务、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条款。因此,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条款都应被视为无效,除非得到有效的补正或者修改。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分析和判断,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如果您有更详细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提供更多的信息以便更好地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