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协议离婚,和对方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规定房子孩子归对方,但对方支付我50万补偿金,协议签订后15日内付清,后来我没有离开家,又生活了1年多,这部分钱一直没提过。后来我遇到合适的人了,就搬了出来,2个月后结婚,目前结婚也1年多了,也就是说我离婚3年了,现在我还有权起诉要回这笔钱吗?有时效性吗?时效性多久?
2025-03-13 12:5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对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离婚时有权要求返还。但是,如果该经济补偿金是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前支付的,并且没有约定或法院判决,那么该部分经济补偿金可能不具有可撤销性质。 如果您认为您有权利请求返还该笔经济补偿金,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由于时间已经超过3年(从第一次起诉之日起算),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时效性限制。具体而言,如果您的诉讼未被驳回,则通常应在3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这一诉讼时效。 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考虑到时间因素,尽早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