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在2017年2月28日颁布了补充规定,从2017年3月1日起,未经审判不得追加其配偶为执行人。但我的追加是在2017年2月初,更何况被追加人收到追加裁定后,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异议。随后法院查封了该配偶的房产。可到2017年11月份,该配偶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裁定。该配偶是否有权这样做?
2025-04-27 16:0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财产持有人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协助执行。”因此,你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积极行使权利,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你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