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在幼儿园吃了同学私带的玩具水晶宝宝(一种水里泡发软软弹弹的东西网上说这种东西有毒还致癌),已经带县医院看过说没办法叫我们带市医院去,现在正去路上。我想问下这责任算谁的学校还是哪位同学。
23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您儿子被同学带来的含毒或致癌物质的玩具所伤害的情况下,学校应当对孩子的受伤承担责任。如果您认为学校存在过错,您可以向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该同学的行为造成了您的经济损失,您也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尽快联系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处理,以确保孩子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