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案件是被最高法驳回后才可以向检察院抗诉吗
8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对“抗诉”作了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表明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其确有错误,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只要该裁判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当事人仍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请求进行再审。 综上所述,如果你认为你的案件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并且你认为这一裁决存在错误,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请求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