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用外行人能听懂的语言解读下(2018)粤73民辖终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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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因此,如果被告在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所诉侵权商品为同一类商品,并且该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近似商标,则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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