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0年,岳母于16年底付首款购房,因我忙于工作不知情所以房产证上是妻子一个人名字,原本意是赠予给夫妻的。现离婚岳母马上补写赠予合同,赠予日期是购房日期,明确赠予女儿首付款及家电家具电器合计20万元、庭上女儿心虚却承认家具家电装修为共同财产同意分割,那么此合同赠予内容与女儿承认的不一致是否有效?
6小时前关于您提到的婚姻中的赠与行为和子女的份额分配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首先,关于婚前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进行任何协议或约定,则该房屋通常被认为是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也不能简单地推断出该房屋属于一方所有。 其次,关于岳母赠与的行为,如果是在婚姻关系中发生的,并且符合赠与的法律规定(例如,赠与人必须有赠与的意愿,受赠人必须接受赠与等),则该赠与行为可能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如果岳母在赠与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那么赠与行为可能无效。 再次,关于女儿的份额分配,如果岳母已经将家具家电等财物作为赠与的一部分,并且女儿已经表示同意分割这些财物,那么这部分赠与物的份额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份额分配应当基于事实情况而非仅仅因为女儿的承认。 最后,关于法院对赠与行为的有效性的认定,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得到更准确的解答。同时,为了避免未来的纠纷,建议在签订赠与合同时详细记录赠与的具体内容和条件,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