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出门溜狗,不小心把狗弄丢了,之后丁发了悬赏广告寻狗。流浪汉戊看到后寻狗,却发现被甲找到,戍想要求甲将狗给他,但甲拒绝了,戍去甲家偷走了狗,将其交还丁,这时戍有权要悬赏吗?狗的所有权是丁、戍、甲三人中谁的?
2025-09-05 11:46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失物是指所有人已经失去所有权,且在一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物品。遗失物在所有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下,应当归国家所有。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狗是丁的遗失物,则其所有权应当属于丁。 此外,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分该物。所以,在戌偷走狗并交给丁的过程中,戌并没有合法地取得该狗的所有权,他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狗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丁。 综上所述,戌虽然得到了狗,并将其交还给丁,但他并不具备向丁主张悬赏的权利。狗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