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异议登记。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在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如果甲因为未能和丙订立买卖合同遭受了损失,其如何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2025-02-05 17:35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案例中的情况属于按份共有,因此甲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出售该房屋。然而,若甲未将房屋出售给丙,则丙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乙来说,他可以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异议登记,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为共有权人。在此期间内,甲应当及时与丙协商解决争议,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如果甲未能与丙达成协议,且乙坚持自己的主张,那么甲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共有权人,并要求乙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此外,甲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乙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恢复原状。 综上所述,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救济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