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请病假规章制度要求提供病历、发票、检查报告等,本人首次15天病假按此要求提供,单位未提出疑义,后又请了3⃣️个月病假,同样提供上述材料后单位以未提供病假条为由作旷工处理,经交涉后补发了病假工资,但限期将本人调往另一家法人单位且薪酬大幅下降,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请问单位这样做违法吗?
2024-12-15 13:55在您的情况下,单位的行为可能涉及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意味着如果员工生病需要请假,请病假时应提前通知并获得批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如果员工因病休假,即使没有得到病假条,也应当视为合法的医疗假期,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休假是虚假的或不正当的。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这个条款仅适用于劳动者存在“重大损害”情形时的情况,而您所描述的情形并没有明确指出员工的任何行为导致了对公司的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虽然单位提供了相关材料,但未能充分证明员工确实因病休假,并且公司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解释为何会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提出的请求,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病假事宜。此外,由于公司已经做出了不当处理,员工还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