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们公司经某地经销商举报,当地市场出现假冒我们公司商品,我们公司经调查发现,对方销售我公司产品既没有合格证也没有生产日期,也不是我公司经销商,于是我公司到当地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可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是对方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说对方产品来源合法,我们想知道对方到底从哪儿弄来的我公司产品,公安机关以个人隐私为借口拒绝告诉我们,请问律师公安机关就给了我们一张不予立案通知书,合理合法吗?
2024-10-23 07:43对于您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报案后及时立案。如果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其次,在您提到的情况中,虽然对方的产品来源可能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不应仅因为对方的产品来源合法而拒绝立案。相反,应该进一步调查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再次,关于公安机关以个人隐私为借口拒绝告知信息的问题,这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作为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建议您向相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审查并立案。同时,也应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