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份1.2.号是周六周日吗,我是3号去新单位报道的,然后一直按时上班,工作日是满勤,但是开工资公司扣了我1.2号的工资。月工资不是按工作日21.75计算吗?那扣我工资合理吗? 劳动法都没有这种算法?
2024-12-07 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本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的工资是以小时计酬,则加班费应以您每天的工作小时数为基础计算,即每天275元(275元/小时*8小时)。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资应该按照工作日的标准计算,那么可能需要与雇主进行沟通并要求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依据。如果您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反加班的规定,并且雇主仍然坚持不认可加班费,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组织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