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结婚的,婚后有一个女儿。男方一直在外地上班,女儿一岁的时候我给交了一份保险,现在六年了都是我在交。2017年7月份经过他同意我们买了一套房子25万,贷款20万,剩余房款5万,当时他在外地没时间过来办手续,最后户主写的是我的名字。但男方回来时身无分文,而房贷到至今都是我在还,跟他协商离婚,他拒绝承担房贷责任,他说他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买的,请问我该怎么办?
2026-01-03 22:26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双方是否实际出资或者谁的实际支配权更大,该房产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在离婚时男方提出异议,也应当作为共同债务处理。 关于房贷,虽然男方不在场,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协议,并且女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法院一般会支持女方主张其应承担房贷的责任。此外,男方在购房时并未参与决策过程,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其过错程度等因素,适当减轻其还款义务。 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银行流水等,以及与男方沟通协商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点,以备法庭上使用。同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