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前妻离婚十年有余,育有一子,离婚时全部财产归儿子所有,其中包括征收房屋安置的两个门面及青苗费。与现有妻子结婚,并育有一女,另安置得两个门面,请问前妻还有权利分配我的后两个门面吗?
2025-01-11 07:2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无论是否分割给一方,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在您的情况下,您与前妻离婚时将所有的财产都归予儿子,包括征收房屋安置的两个门面及青苗费。 现在,您与现任妻子已经结婚并生育了一儿一女,且您和前妻离婚时所留下的两个门面已由你们共同继承。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这两个门面应当是您的个人财产,除非您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另有约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 然而,由于您与前任妻子已经离婚多年,且两个门面已经在您与现任妻子共同生活期间被继承,因此在处理这些财产时,您需要考虑如何合理地分配这些财产,以确保家庭成员之间的公平利益。如果您希望保留这两个门面,建议您与现任妻子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处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