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叫张金霞,来自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2017年2月15号,在临沂市,沂南段高速公路货车追尾。交通事故认定后车全责。事故中本人受伤,腿骨折两节,肋骨骨折八根。脸部大面积划伤。在沂南县鉴定中心已鉴定为九级伤残。现在的问题是我受伤是2月15号,鉴定日期为7月份,听说2017年的三月份伤残鉴定标准更改,请问我的九级伤残需要重新鉴定吗?
2025-05-07 01: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如果您认为您受到的伤害是由对方司机造成的,您可以向对方司机要求赔偿,并且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剩余部分的损失。 至于您的九级伤残是否需要重新鉴定,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一般来说,如果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之前的鉴定结果有明确的要求,那么就可能需要重新鉴定。然而,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判断。建议您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以便了解最新的情况和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