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明知孩子得传染病还送到幼儿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13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如果家长明知其子女患有传染病,仍然将其送至幼儿园,且未能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或治疗措施,导致其他幼儿被感染或者病情加重,这将构成不作为犯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一定的义务而未履行,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犯罪。在本案例中,家长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子女的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已经构成了不作为的犯罪。 此外,《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如果家长明知其子女患有传染病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导致其他人员受到感染或者病情恶化,这将构成不作为犯罪,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