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在2012年和前妻离婚,儿子王凯(当时15岁)抚养权归我,女儿王洁(当时18岁)抚养权归她母亲,我们是协议离婚通过民政局办理手续。我们当时协商好把三套房屋离婚以后全部给王凯,去年王凯结婚了并且也有了一个孩子,(王凯结婚的所有费用都是我一个人承担的并且还借了外债,外债我个人以偿还清)。现在王凯自己居住一套把其它两套房对外出租,我现在居住在我租的一间门面房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请问律师我现在能通过法律和前妻重新分割属于我和前妻的共同三套房产吗?(注:现在房屋的产权还是我的名字) 3套个人名字 3套200万
7天前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应当公平合理,并且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等因素。在您与前妻离婚时,关于房屋的处理方式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即所有房产都应归予您的儿子王凯。因此,目前您无法通过法律途径重新分割这三套房产。 然而,如果您认为这些房产的价值发生了变化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这些房产进行评估并要求变更判决。此外,您还可以尝试与前妻协商,看是否有新的解决方案。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来判断。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