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O17年2月21日到南亚公司上班,3日14日上班时不慎把左脚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脚第二骨趾骨折,三趾为破裂性现象,做了固定手术。住了17天院。期间护理费:每天35元,生活费:每天1O元(2人),而我的工资保底3000元每月。请问律师这是不是不符劳动法规是补偿?我应该得到那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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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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