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民间借贷约定3分利息是否合法您好:我在2013年11月借了别人10万,和2014年1月借10万,一共借了他20万,借条是我打的,本无利息。后来他叫我在第一张借条上补签了“每月按3000元利息支付”,他说他要给另外一个借钱的人看,好收取另外一个人月息3分。 随后,他以家用和其他用途基本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给他6000-12000元不等,累计归还17.6万元。2016年又给他写了承若2016年5月份还清。 现在他起诉我:说我于2014年2月~2015年10月是按每月6000元利息已支付了的,我累计支付了的只能算利息,要求我从2015年11月起以24%的利息支付给他至还请本息为止。我该怎么应
21小时前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你所描述的情况下,你的还款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年利率限制(24%)。此外,《民法典》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你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按照月息3分支付利息的要求。 建议在与对方协商解决的过程中,明确告知对方借款的本金及实际偿还情况,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诉讼。同时,建议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和指导,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