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不能和解的规定
2025-03-28 18: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其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指的是,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则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即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资格或无法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那么法院不会受理其诉讼请求。这体现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原则,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同时,这也提醒公众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当依法寻求解决途径,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的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