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委政府介入,党小组长参与推选出支委候选人排名第二的候选人,政府有没有权利要求其当事候选人退出支委竞选?如果可以请问符合那一条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2.对于第一推唯一一个投票过半的支委候选人(其他三人是累计书记票过半),第二推投票排名第二的支委候选人,政府有没有权利要求其当事候选人退出支委,并采取某些不正当手段,比如“软禁”其当选支委当事人,签下自动退出支委的书面承诺?如果政府可以的话,请问这符合哪一条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3.政府采取“软禁”支委当选人,期间是否可以拒绝在正常用餐时间不提供当事支委当选人的合理用餐?如果可以,请问符合哪一条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谢谢
2024-10-02 15:41一、关于第一条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六条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若党委或政府认为需要调整或者改选,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关于第二条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违法活动。同时,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关于第三条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实施非法拘禁、剥夺政治权利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实施非法拘留、扣押等行为。因此,无论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均无权对公民进行任何形式的“软禁”。 综上所述,上述所有情况均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