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海诺集团采购了一批设备,当时是贷款购买的,由海诺安排的担保公司,缴纳了担保金,在吉林银行贷款,我公司在还完贷款后,这家担保公司找不到了,我公司的担保金无法要回,找海诺集团协商了2年多,还是没有合理的答复,劳一询烦咨下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2025-04-20 21:19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4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并通知了债务人,则原合同即告终止。因此,您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与海诺集团之间的买卖合同。 其次,关于担保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担保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导致您需要偿还剩余款项,因此担保公司应该向您赔偿损失。 最后,如果您和海诺集团已经协商过多次但仍未得到合理答复,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及金钱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您愿意的话,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您进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