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总价是五千多,可附加结算分三次付清,定金两千,中途一千五,最后给一千结清余款,这样的合同是按四千五给,还是按五千多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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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预付款和后续支付的金额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则通常认为预付款和剩余款项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来确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应该按照实际支付的总金额即五千多元来计算总价。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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