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20年,1995年到2008年,每个月只休息一天,并且晚上要加班到22点30分,公司没有任何的加班报酬,公司现在存在拖欠工资以及社保缴纳基数与工资不符,如果我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原来我加班怎么算(原来上班没有打卡记录了,但是可以找原来同事来作证)
2024-09-11 20:37首先,关于您的工资和社保的问题,您应该立即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已经离职,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日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加班时间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指导性意见,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同时,建议您在处理此类事宜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