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目前公司工作了有十二年多了,以前在北京,后来调到天津。在去年上半年的时候,我跟天津领导提出想转回北京,领导同意了,因需要找人接我工作,就拖了段时间,后来因为一些原因没转成,我也就一直在原岗位。八月底时领导知道我想去北京的想法就直接让我和同事做了交接,我的岗位属于空岗,每天到公司打卡,没具体工作,发工资时发现是0。公司解释是按天津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在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基础上扣保险公积金,我的社保公积金基数高,扣完就没了。12月份因身体不好请了病假,请假期间公司只上了保险,工资是0。且公司福利全部扣除,请问:公司做法是否合法?病假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如以未发放工资为由提起仲裁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2024-09-11 20:29一、关于公司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工作地点。 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则默认为劳动关系所在地为天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公司在您患病期间支付保险费用的行为并不违法。 关于工资发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公司应该按照您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法定标准向您支付相应的工资。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此情况下,公司未能提供给您任何工作岗位,导致无法正常上班,因此,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天津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给您一个月的生活费作为代通知金,以此来弥补您因不能正常上班而产生的损失。 三、关于仲裁权益问题。 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a.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起诉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详细列明您的请求事项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您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您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建议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