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院未经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变更当事心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违法?是否是剥夺诉权,违反处分原则?
2024-10-19 06: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得改变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权力。因此,法院无权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了“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十六条起诉人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法院无权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查并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并据此做出裁判。如果法院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或不合理,可以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者撤销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