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户主小姐,女,已婚,居拆迁户主,户箱未迁出过,2013年4月当地镇政府公布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1)每个基本户安置宅地120平方米,户有一个孩子的安置宅基地120平方米,刚好孩子在我户上,拆迁未经过我的签名,村里还有六到七户未签名直到现在房子还没有拆。2013年4月我到当地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没受理案件理由我是出嫁女,问一句怎么样的标准算出嫁女呢?婚后户箱迁出的,还是婚后户箱未迁出的,或者婚后自立户主的,百思不得其解,人民法院是公民维权最后一道防线了,请问我这种情况该怎么样去维护我的权利谢谢
2024-09-28 00:40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出嫁女是指在婚姻登记时没有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并且不享有继承权的人。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的户籍所在地已经发生变动,即户口簿上的住址与原籍不同,则您应当被视为出嫁女。 对于您所提到的“户箱未迁出”的情况,这可能意味着您或您的配偶在结婚后仍然居住在原来的房屋内。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和法律规定,您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权益。 如果您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考虑提起上诉。此外,您还可以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通过行政复议或仲裁等方式。 最后,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您的具体情况并获取最佳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