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个小儿麻痹症患者,二级残疾,今年43岁,我还有高血压,冠心病,父母都已过世,没有了经济来源,就在自己家临街开个小门市来维持生活,几年前政府给我办了低保,今年民政局调查说我开的门市是不具备吃低保的条件,准备给我去掉低保,请问律师,像我这样的情况,不再适合吃低保吗?
6天前你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你必须有劳动能力,并且有固定住所;其次,你的收入水平要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再次,你没有家庭成员或者赡养人等其他扶养义务人。如果你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就不应该再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对于你的情况,建议你及时与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政策和要求,以便能够获得更好的帮助和支持。同时,也可以考虑申请其他的救助措施,如残疾人补贴、医疗救助等,以减轻自己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