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屋出租给甲三年,一年半后甲将房屋转租给乙。但甲拖欠5800元地热费,我有权将房屋停够5800元后再让乙营业吗
19天前您好!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时,出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如果您的房屋已经出租给甲并约定了一年半的租赁期限,那么在甲逾期未支付地热费的情况下,您有权行使解除权,终止与甲之间的租赁关系。 同时,由于您需要支付5800元的地热费作为补偿,因此在甲欠付地热费的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将剩余的款项(即5800元)作为对甲的补偿,然后再允许乙继续使用该房屋进行营业活动。不过,在决定是否接受乙的续租请求之前,建议您仔细评估双方可能产生的纠纷风险以及可能的经济影响。 最后,请注意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