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民营单位工作,和原单位辞职被拒,要求赔偿未提前半年提出辞职和外出学习的费用,后经协商,形成了下方的协议,我因急于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协议,但未能完全履行协议上要求的工作满一个月,大概差13天左右,我想问这分协议是否能成为起诉我的依据? 并且原单位的工作时长与合同上签订的不符,我们早八晚五,没有午休,合同上写的是工作8小时每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但我们每周都差不多工作50小时以上,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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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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