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院庭外和解,己履行完毕,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做出结案处理?
2025-09-17 03:4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依法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五十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了新的证据,并且该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则可以在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判或裁定。但在未得到法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已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因此,如果当事人想要求法院做出结案处理,需要先通过合法途径提交相关材料,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