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承包了山东华宇工学院的玻璃隔断工程,工程合同有注明货款未结清之前,玻璃隔断属我公司所有,承包商在货款未付清的情况下,我公司法人代表和请的临时工商量着把我们做的工程摘掉拿回本钱,后来工人拆掉了小部分玻璃隔断,现在山东华宇工学院要起诉我公司法人代表和临时工,破坏公共财物,请问这个罪名能成立吗,公安机关
2025-05-07 02:02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的描述,您认为您的公司可能涉嫌破坏公共财物罪。然而,由于涉及的是法律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首先,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破坏公共财物罪是指故意损坏国家机关、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财产的行为。具体到您的案件中,如果确实存在将已完成的工程拆除并带走的情况,这可能会构成破坏公私财物罪。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合同中约定货款未结清前玻璃隔断属于您公司的资产,但这种约定并不足以排除非法占有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恶意侵占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采取极端措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风险。 最后,强烈建议您与相关政府部门或法院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积极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人士帮助处理此事,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