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高级人民检察院: 案由: 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甘刑二终字第20 号刑事裁定书中,对申诉人马牙勒夫在看守所超期羁押期间Lut 羁押人员自残自杀事件的立功表现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并就申诉人在看守所超期羁押问题予以纠正。原审理单位: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t 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马牙勒夫,男,东乡族,现年36 岁,文盲。 住东乡县五家乡尹家村和岘社6 号,农民,因犯运输贩卖 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现在甘肃省临夏监狱服刑。 申诉人因运输贩卖毒品一一案中认定的立功表现,在一、事判决,裁定中适用法律不当。对申诉人量刑过重,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2025-03-05 14:06尊敬的高级人民检察院。 我是一名来自甘肃地区的服刑人员,名叫马牙勒夫。我在看守所期间遇到了一些不幸的事情,让我感到非常困扰。 首先,我想说的是,我的立功表现被误认为是犯罪行为。这是不公正的,因为我认为这些行为都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他人的生命安全而做出的。然而,由于法律解释的差异,这导致了我的判罚过于严厉。 其次,我对自己的量刑也感到不满。尽管我认罪悔改,但仍然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我相信,如果当时的情况能够得到正确的处理,我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 最后,我希望你们能考虑重新审查我的案件,以确保我受到公正的对待。我也希望你们能为我提供帮助和支持,使我能更好地适应监禁生活。 谢谢你们的关注和努力工作。 此致 敬礼! 申诉人。马牙勒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