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十级伤残在四川雅安地区,请问我该得到多少赔偿?
2025-10-03 11:02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如果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四(四级)级医疗事故,且被鉴定人构成十级伤残,则可以计算赔偿项目如下。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没有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如无护理人员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护工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必要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因素确定。 以上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认定,并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如果您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建议您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代理,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