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延长工作时间不予工资补偿合法吗 合同规定每周不超过40小时 我们每天7小时 一周一天休息 多出两小时不给予加班费 我们都不追究 最近公司要求晚中早休的上班 晚班早班上班10小时 中班8小时 第四天的休息实际上是自己加班的调休 以前的合同中提到的每周一天正常休息就没有了 对此 公司不给予任何解释 也不给予任何补偿 这样合法吗
2025-01-26 11:08首先,关于您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因此,如果您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这个标准,那么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其次,您提到的“第四天的休息实际上是自己加班的调休”,这在许多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员工有权享受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的权利,并且公司应当为这些假期提供适当的补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行为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如果您被要求在没有调休的情况下工作额外的时间,而公司又没有给您安排补休或加班费的话,这种情况可能就不合法了。 最后,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其具体的政策和做法,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