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前年借给对方钱,2015年12月份写下欠条,约定12月11号之前还5万,只还2万了,12月31号全部还完,总共13万元,还有11万元没还,我们双方是驻马店市区里的。

2024-06-26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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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情况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对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款,已经构成了违约。您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可能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首先,您可以与对方协商,尝试解决还款问题。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和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欠条、转账记录、双方的通信记录等。 在起诉前,您可能需要准备以下事项: 1. 收集所有与借款相关的证据,包括欠条、转账凭证等。 2. 确定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对方支付剩余的11万元及可能的逾期利息。 3. 了解当地的诉讼程序和费用,准备相应的诉讼材料。 如果对方在诉讼过程中仍然不还款,法院判决后,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判决结果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对方的财产等,以确保您的债权得到实现。 请注意,诉讼有时效限制,通常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建议您尽快采取行动,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2024-06-26 0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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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辉,吴林,杨红燕于2011年各出资20万做怀酒遵义地区代理,三人鉴定合作协议(因当时李茂辉,吴林为酒厂员工,所以李茂辉以其妻子杨静名字代签合同,吴林以其妻子名字代签合同,杨红燕以其丈夫陈洪祥名字代签合同)经营管理以及财务均由杨红燕个人操作,每周由杨红燕将财务及经营情况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李茂辉,吴林(按要求支付其个人工资)。2012年至2014年杨红燕邮件体现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全部集压在货上,现金收益只能勉强维持开支,所以三人一直没有进行分红盘点事宜,2014年初经三人协商决定将公司盘点出去,后李茂辉介绍人进行接盘,当时商谈价格为100万左右,但杨红燕忽然不同意,所以公司没有盘点出去并由杨红燕继续经营,2014年下半年开始杨红燕不在定时发邮件告知经营情况,同时用公司资源私自经营其它产品,并告知李茂辉,吴林因市场下滑,公司经营困难,期间将公司近10万元装修的门面转让出去并告知李茂辉,吴林是门面到期房东收回且吴林客户两次要货杨红燕都拒绝发货,吴林只能委托李茂辉从其它怀酒经销处借价值88960元的货发给客户。2015年三人决定结束经营并于2015年7月24是进行盘点,因杨红燕告知公司单据大部分因搬场地遗失,三人只能将库房所剩货物进行均分,毎人分价值101546的货,李茂辉补杨红燕现金23400元,吴林将其名下76680元的货转还李茂辉,余下货物当时发走(明细杨红燕以邮件形式发给李茂辉吴林),李茂辉当时补给杨红燕现金一万,等李茂辉租到库房后补齐剩下的13400元后将剩下的货物发走,并由李茂辉承担至2016年五月9000元的库房费用,2016年3月份李茂辉到遵义补给杨红燕现金一万元并由杨红燕给其发走23400元的货,其后杨红燕将库房私自转移并将货物转买,并,并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李茂辉近150000元的货物,并声称她是受陈洪祥委托管理(她和陈洪祥不是夫妻关系),要李茂辉找陈洪祥(原来两人只见过两次面基本不认识),李茂辉多次找陈红祥,陈红祥以对帐等各种理由推委,李茂辉吴林也按其要求与其进行了两次对帐,但其一直不发还李茂辉货物。现想委托律师起诉并咨询相关问题: 1:三人签有合作协议,但经营及财务往来均以电子邮件形式,杨红燕所发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是否充分? 2:杨红燕签定合作协议时以陈洪祥名义,并告知李茂辉,吴林陈是其丈夫(李茂辉,吴林不认识也未见到陈洪祥),现在告诉李茂辉吴林,其是受陈洪祥委托经营双方不是夫妻,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诈骗? 3:杨红燕私自转让门面,转移库房,将以分到李茂辉吴林名下的货物转卖,是不是构成犯罪? 4:吴林是作为共同起述人还是作为证人合适? 1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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