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幼儿园手臂发生脱臼,医生复位后一切正常。期间没有发生任何费用。脱臼前后时间监控显示幼儿一直情绪正常。第二日,家长来园吵闹,园方根据家长要求退还整个学期学费。第三日晚幼儿受伤部位稍显肿胀,医生诊断未见明显骨折,观察几天。家长不放心,故而做手臂固定处理。现家长要求园方赔偿三个月误工费,每天一百元,园方可否拒绝,而只支付幼儿治疗期间费用。
2025-06-15 12:16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关于是否需要赔偿三个月的误工费以及每天一百元的赔偿请求,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幼儿因伤势严重导致无法上学或参加其他活动,那么确实可能需要相应的误工补偿。然而,如果只是轻微损伤且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学习,那么这种赔偿可能就不必要了。 其次,关于园方是否可以拒绝支付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一规定表明,在幼儿受伤的情况下,医疗机构通常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并计算出合理的治疗费用。因此,如果医院已经提供了治疗并开具了收费单据,园方应该承担这部分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分析,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幼儿进行了治疗,并且得到了医疗机构的认可,那么幼儿园是可以拒绝支付超出治疗费用的部分。同时,考虑到幼儿的身体恢复情况和日常生活的不便,如果确实存在误工损失,幼儿园也可以考虑酌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具体金额应基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和幼儿园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