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父亲原籍灵宝县朱阳镇朱阳大队,在土改时定为地主成份,家产被沒收后剩余16间房屋,归我父亲房产,当时因成份不好,收别人另眼看待没法生存,就在1956年私自来到陕西投本叔父家,和叔父一起生活,此从私自走后房产就被大队占用,1958年村委会又和房产所掉换,我父亲的16间房产就由房产所管瞎,因为我们对法律不懂,我父亲去朱阳要过几次都是推磨子,村委会说房子被房产所占用去房产所要,房产所说是掉换的去村委会要,就这样推磨子至今没归还,灵宝市律师事务所
2024-09-26 22:53尊敬的您。 关于您父亲的房产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在土改时期取得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您的父亲的16间房屋应归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如果您的父亲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该房产,并且认为村委会和房产所之间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权益,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途径解决问题。 与村委会沟通。直接向村委会提出诉求,说明您的情况,希望得到解决。 向法院起诉。如果村委会的行为已经导致了您的合法权益受损,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所有权或赔偿损失等。 寻求法律援助。可以寻求当地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您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明等,以便于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同时,建议您尽快采取行动,以免影响到您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利益。 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