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结婚现在要离婚了,结婚时老公有个30平的福利房,另外老公还在2003年9月首付了3万买了新房,写了他的名字,在2009年婚后30平的小房子回迁成了大房子,补了房差办了贷款,还是写的他的名字,现在离婚老公说都是他办的贷款,房产证也是他的名字,都是婚后财产了跟我没关系,,就此事想咨询您是不是真的跟我没关系???
2024-07-04 11:08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虽然30平米的福利房和新房的首付在婚前由您丈夫支付,但婚后回迁的房产和补房差以及贷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约定或者有其他法律的规定。 在您的情况下,婚后回迁的大房子和补房差以及贷款,虽然名字是您丈夫的,但因为是在婚后发生的,所以这部分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贷款是您丈夫办理的,也不影响财产的共有性质。因此,您对这部分财产是有权利的。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建议您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