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现在在苏州餐饮做收银员,已经做了三个月了,目前并没有和我签过劳动合同,只是跟我提过,这个店的厨师不做了,再加上一直亏本,所以店要关门,六月一号就关门了,今天五月三十号才和我说的,我没有工作了,然后领导就给我介绍了上海的餐饮店,但并不合适我,因为我在苏州这边租的房子,,打电话给领导想要赔偿,然后他说他好心给我介绍工作了,是我自己不愿意,跟他就没有什么关系了,然后就吵了一架,我这种情况适合要赔偿吗?
2025-08-10 02:16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您的餐厅没有与您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您可以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您认为您的工作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工作,您可以要求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建议您先收集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邮件等,以证明您已经离职的事实,并且公司未能提供合理的替代工作。同时,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