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现在想咨询个问题。我本人于2017年04月16日与重庆万科委托尚峰房地产签订的房屋认购书。这认购书的内容其中有一点就是乙方在签订本认购书的同时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2万元,作为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应附件、补充协议和办理完毕购房手续的担保。现因个人原因不再购此房这一点是否影响我退定金。另外并开具了收款回执单,收款性质是定金收款方式是刷卡,但是收款单据是电子版本无鲜章 有电子章。这种收款回执单是否有法律依据。联系电话:曾15826055424
2024-09-23 12:06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关于您与重庆万科委托尚峰房地产签订的房屋认购书以及相关款项支付的问题,建议您首先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情况和可能的影响。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那么按照约定退还部分或全部定金。 至于您的问题中提到的收款回执单,如果您认为该单据具有法律效力,您可以考虑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在实践中,不同的地区和法律法规对于收款凭证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寻求专业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请注意,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务必确保所有行为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并且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您一切顺利! 联系方式。曾先生,电话。*******5424 再次感谢您的来电,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期待能为您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