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以各种理由延长扣押人员时间,也不审讯判刑。
2025-11-24 14:12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公安部门都不得无故延长扣押人员的时间并拒绝进行审讯和判决。如果您有其他关于法律的问题,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