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复转伤残军人,在单位煤矿一线长时间参加重体力劳动,于2016年10月份因身体不适向单位提出更换工作岗位单位不予以理睬以各种理由不以办理。后来本人11月份向单位提出请病假修养,单位不予批准。于2017年1月本人在井下工作中再度受伤导致旧伤,新伤。单位领导不予理睬不给办理工伤手续。又以各种理由推诿办理,延误看病。
2024-08-25 13:53您好!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工伤保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申请工伤认定和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的条件,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申请。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